近日,浦东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李小姐反映,今年三月她用信用卡的积分换了件礼品,等了一个星期,打电话询问后,对方给了个快递的查询号,EMS的,消费者查询后发现已经有人签收了,签收人不认识,经消费者电话询问得知,是门口的收发室的签收的,EMS让消费者自己去查。消费者认为消费者所留的信息有房间号、姓名及电话,对方不吭一声直接就让别人签收该行为极为不妥,并且消费者目前无法查找到自己所订购的物品,要求对方给予合理解释。
同样,消费者王先生也反映了类似情况。他通过朋友订购了一个手机,从日本通过EMS送达上海。但是当天晚上,王先生从EMS网站上查到,EMS状态为已经签收,即快递已经送达。于是,王先生惴惴不安地直到第二天单位门卫把EMS包裹完好无缺的交给他,他才松了一口气。
根据我国新发布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中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可见EMS这种不与收件人或寄件人联系就擅自让门卫或收发室代签的行为是不符合标准的。
EMS宣扬的是门到门,桌到桌,可是实际呢,似乎默认了投递员送到收发室或门卫这种行为,可见一贯的邮政老大的作风还是没变。目前快递行业竞争激烈,一些民间快递公司在物件到人的标准上已经先行一步,取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消保委在此也希望服务行业应与时俱进,正视自己的缺点并加以改进,毕竟长此以往,诚信缺失引来的应该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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