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宝宝而言,法院通常会判决由母亲直接照顾并承担抚养责任,同时父亲需按时缴纳相应的抚养费用。
然而,若母亲存在如下几种情况的话,则可能需要宝宝与父亲共同生活:
首先,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宝宝不适宜与其共处。
其次,如果母亲具有抚养条件却未能履行相关义务,且父亲希望宝宝跟随自己生活的话。
另外,由于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例如母亲生活环境对宝宝身心健康产生显著不良影响;
母亲职业过于特殊,导致无法有效地照顾宝宝;
又或是母亲触犯法律法规,因此不适合继续照顾宝宝等等。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就是父母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可以达成共识,将小于两周岁的宝宝交由父亲照顾,并且确保这样做不会对宝宝的健康成长带来任何负面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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