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1)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2。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签署任何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2)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可以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范本拟定,并应特别注意下列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2)工期,包括整个工程的开竣工期和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期;(3)工程质量保修期和保修条件;(4)工程造价;(5)工程验收和付款,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6)提供设计文件、概算和技术资料的日期和方式;(7)材料供应和材料进场期限;(8)工程变更;(9)违约、索赔和争议;(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涉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需要使用FIDIC术语。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和签订相关合同。(三)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和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
(4)验收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签证与索赔(一)工程变更承包人发现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减图纸工作量或变更技术要求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发包人确认,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格调整报告按照业主同意的程序。(2)工程索赔的概念、特点、方法和技巧。工程索赔是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取得支付各项费用、延误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的权利。这是单方面的要求。
2。索赔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与项目签证的特征不同,项目索赔是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结果,是单方面的权利主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2)与项目签证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所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这是一种预期权益;
(3)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对未确认权利的单方面索赔,必须依赖证据。三。工程索赔的方法与技巧。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索赔程序,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费用、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承包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据的;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3)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在1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该索赔已获批准。
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资料管理,如遇合同规定的索赔事项,应按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及时提出索赔。(3)项目签证的概念、特点、方法和技巧。工程签证是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延长工期、赔偿损失的补充协议。经双方书面确认的签证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凭证。签证的法律特征是:(1)项目签证是双方共同约定和法律行为的结果;(2)项目签证所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以直接作为项目结算的证据;
(3)项目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证据。承包人在办理工程签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工程变更、发包人同意承担的风险、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承包人增加的成本和费用,发包人应当承担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签证。(4)工程量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通知单、工程对帐签证等书面文件进行确认;如无签证等书面文件,当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其他试图证明工程量的非书面证据在一定条件下足以证明其真实性时,也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证据经证明、质证等法定程序证明的实际数量的合法性和相关性。8保护实际施工人员的利益1。实际施工人员包括非法分包承包商、非法分包承包商和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不合格承包商。
2。实际施工承包商可以以分包商和非法分包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分包商和非法分包商怠于向业主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单位也可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增设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分包或非法分包是否清楚,将导致发包人承担不同的责任:
(1)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分包或非法分包是否清楚,将构成对施工单位施工事实的违约。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员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和未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发包人不知道承包人的分包或者非法分包行为,发包人只对承包范围内的实际施工负责所欠工程价款的范围。承包人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承包人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
(3)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得侵害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作为商品房购房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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