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买卖合同撤销抵押权如何处理
土地买卖合同撤销后,如果主债权存在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债务逾期时,可以行使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实现抵押权需要什么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
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
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
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
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
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四)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
有债权人的原因;
有债务人的原因。
“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
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将抵押的土地进行买卖时,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土地买卖合同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存在,如果无成主债权无效的,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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