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赠送礼品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若赠与人与受赠人能够达成共识,便会在二者间产生赠与合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变更之前,赠与人有权取消或撤回该赠与。
然而,对于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言,赠与人则无法随意撤销赠与合同。当赠与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后,赠与人将失去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力,但是在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时,赠与人仍然拥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履行;
(3)未能履行赠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出现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到其生产经营活动或家庭生活,则可以解除赠与合同,并停止履行赠与义务。此种合同解除并不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因此赠与人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部分,无权向受赠人提出返还请求。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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