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被批捕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不予批捕的后果
不予批捕的后果有:
1.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三、批捕后需要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批捕后需要遵循以下法定程序:
1.公安机关立即逮捕;
2.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发现对方有犯罪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
6.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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