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我国民法典对于收养是有特别明确的规定的,对于被收养的儿童,收养人都有很严格的限定。同时,收养还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部门登记,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才成立。双方私下商议的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的抱养协议中涉及到财务报酬,也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拐卖儿童罪。
抱养孩子需要什么手续?
抱养孩子需要的手续:
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
三、经民政部门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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