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4、男女双方均无配偶;5、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6、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补办结婚证的条件
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可能会出现丢失、灭失以及损毁的情况,此时允许当事人向之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机构或者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补办。不过此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查确实属实的,才会予以补办。另外,一般补办结婚证,并不需要当事人共同前往,只有一方也是可以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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