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住校中学生熟睡时从床上滚落受伤的案件,法院认定该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住宿期间,学校应当排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学校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现年14岁的王湘是营山县玲珑乡完全小学校初一(二)班住宿制学生。2008年5月5日晚,一直睡在铁床下铺的王湘与同学调换床位,睡到了上铺。次日凌晨2时许,熟睡中的王湘从1.6米高、没有防护栏杆的上铺翻滚跌落,头部着地,受伤昏迷长达近4个小时,天亮后才被同学发现。王湘被紧急送往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左侧周围性面瘫。经相关部门鉴定,王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今年2月,王湘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庭审中,当事双方对王湘没有在学校安排的下铺睡觉、其在没有护栏的上铺睡觉系私自所为这一事实均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住宿时,被告玲珑乡完全小学校应当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学校提供的铁床没有安装护栏,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而导致原告王湘从床上滚落并摔伤,被告因此应该对王湘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同时,原告王湘对于在没有护栏的上铺睡觉的危险性应该具有一定的认识,况且其没有在学校安排的床位上睡觉,而是私自换到上铺,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为此,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玲珑乡完全小学校向原告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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