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的口供可以定罪吗
仅凭犯罪者的口头陈述,并无法据此判定其是否应受到刑事惩罚。
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于所有案件的判决,我们强调采取严格的证据原则,深入彻底地进行调查研究,而绝对避免轻易误解甚至采信由单方面提供的口供。
因此,在缺乏其他确凿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支持下,仅仅依靠被告人口供,我们无法断定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施加刑罚。
同时,法院裁决时也将会因证据模糊、缺乏严密性等原因,宣布相关嫌疑人无罪释放,除非存在充分、确实、有说服力以及能够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材料。
即便只具备口供这一项证据,若无法与其他证据互为佐证,则同样无法予以定罪量刑;相反地,即使没有直接来自被告人口供的证据,只要能够得到其他证据充分证实,进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样可以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款明确规定:所有案件的最终判决均需以证据为基础,注重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严格遵守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一审阶段叫犯罪嫌疑人吗
犯罪分子在不同诉讼阶段中的称谓各不相同,现将详细情况罗列如下:
1、在案件侦查阶段被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2、被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时则应称之为“被调查人”;
3、进入到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此一称号依然适用;
4、待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形成的起诉意见书上,则以“被告人”之名冠之;
5、当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之时,检察院会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此时被告人仍然称其为“被告人”;
6、在法院正式开始审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被告人便应称之为“被告人”;
7、若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符,提出了上诉请求,无论在此期间检察机关是否对本案提出抗诉,则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均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这一特定称谓定位于;
8、如有案例出现,检察机关对认为错误的一审判决提起抗诉,但被告人并未有上诉,那么被告人在审理二审的过程中,其身份为“原审被告”;
9、在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发现还有错误提出抗诉的场合下,被告人在审判监督这个阶段中依旧被唤作“原审被告人”;
10、如果出现被告人上诉并同时提出了再审请求的情况,那么在二审再审程序中,被告人被称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1
1、若在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无异议但单独提出再审的情形下,审判监督审理阶段则依旧将其命名为“原审被告人”。
最后,罪犯亦即经由法院的审判程序确定其罪名成立后,方可获得“罪犯”或“犯罪分子”之头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n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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