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情况下如何体现担保债权的优先性
时间:2023-06-24 14:36:39 4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破产情况下如何体现担保债权的优先性

破产担保债权优先性体现在: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清偿其他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债权申报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

破产债权申报要符合能申请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三、申报债权的最长期限为

债权的申报期限最长是三个月。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债权的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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