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被认为是对去年“国八条”精神的进一步贯彻。
《办法》规定,3月1日起,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交易双方的成交额减去房屋原值及合理费用(包括售房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等)后按照20%的比例征收个税。
此外,对于首次出售已经购买的公有住房、集资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拆迁安置房,地税部门对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房屋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对于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凭据导致房屋原值难以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为1.5%,非住宅的征收率为2%。
大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称,按照规定,自3月1日起,个人在房地产交易或房屋所有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将实行“先税后证”,即凭借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才可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同时,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税或提供虚假减免税资料者,地税机关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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