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单背书是什么
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又称来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容易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恶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提单背书都有哪些分类
1.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这种提单主要是指货物的托运人在没有指定谁是货人之前,货物的所有权还在方的手中的时候,可以使用托运人背书,在跟单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托运人以议付的银行或者货人为受让人的情况下,通过提单的方式来获得议付的款项,它与记名提单不一样,这种提单在进行时一般就是相当于空白提单,他的流通性能比较大。
2.于记名的指示人的提单,根据指示放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凭货人的指示或者凭进口银行的指示等等,分别需要托运人,和进口方银行等等进行背书以后才可以进行或者进行取货,这种提单就是抬头指示提单。
3.人的提单方式,当你看到提单上面写着货人在货栏里填写某某人,一般就成为这种提单叫指示人提单,在记名的指示人提单当中这个人名就相当于记名的指示提单,或者相当于托运人的指示提单。
在指示提单一旦经过了背书后就可以进行,这也就意味着背书人确认了提单的相关货物所有权,上面讲到了了指示提单分为的两种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等,空白提单也就是头提单的人在提单的背面签上了背书人的相关公司或者盖章,但是不能填写背书人的名字,所以空白提单的流通性比较强,也是在对外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的一种提单。如果背书人还要在的话需要在进行背书。一般出口商在发货时都会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证行的记名来进行背书。
4.船舶经营性质划分.
(1)班轮提单(LinerB/L).
(2)租船提单(CharterPartyB/L).提单上一般批注“根据××租船合同出立”.
5.收费方式划分.
(1)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PrepaidB/L).
(2)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toCollectB/L).
(3)最低运费提单(MinimmB/L),又称起码提单.
6.其他方式划分的提单.
(1)过期提单(StaleB/L).指晚于信用证到期日去议付的提单,另外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也称过期提单.近洋国家间合同一般规定“过期提单也可接受”.
(2)倒签提单.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保函要求,倒填签发日期的提单.主要因为实际装期晚于信用证装期,通过倒签避免托运人违约.倒签提单的风险,主要在货价下跌时,收货人以“伪造提单”为由,拒绝提货并起诉.因而倒签既违约、又违法.
(3)顺签提单(Up-datedB/L).顺签提单与倒签相反,提单上装期在开船之后,这主要发生在卖方分批大量发货,而发货时间没到,货已备齐而要求船方办顺签.
(4)预借提单(AdvancedB/L).由于信用证到期、货已进港、报关,但未上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提单,以便结汇.这种被“借”走的提单称为预借提单.
以上几种违约提单,货运的保函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5)舱面提单(OnDeckB/L).又称甲板提单,注明“装甲板”(ondeck)字样.按《海牙规则》,甲板货物不属于货物范畴,承运人对其灭失、损失不负责.
(6)成组提单(GropageB/L).成组提单又称并提单、总提单,是将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所列货物为同一装货港、同一卸货港和同一收货人———船公司或货运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并且使用海洋提单(OceanB/L,Carrier’sB/L).这种提单只供提货用,各家货主收到的是分提单.
(7)分提单(SeparteB/L)(HoseB/L).分提单一类是成组提单上货物分属不同货主,为不同货而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拼箱运输中的分提单,一般不由船公司签发,而由国际货运代理签发,又称为货代提单、拼箱提单、集运分提单.另一类是大宗散货到一目的港由一份并提单与几个收货人的分提单组成.
(8)交换提单(SwitchB/L).由于贸易需要,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凭交换提单另换一套提单,仍运至原船目的港.因此将启运港签发提单称为交换提单.
(9)包裹提单(ParcelReceipt).船公司为少量低值的货物———行李、礼品运输而签发.它不可转让,有货损货差,承运人不负责.
(10)集装箱提单(ContainerB/L).集装箱提单与普通提单作用与法律效力相同,但凭场站收据签发提单,提单上所装货物一般都有“saidtocontain”条款,提单上不出现甲板提单字样,且多数集装箱提单对运输全过程负责,提单签发人可以是船公司,也可以是多式联运承运人.
三、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证实承运人已接收产品和产品已装船的产品收条,关于将产品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产品收条的作用。
不只关于已装船产品,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并且依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便产品尚未装船,只要产品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标明承运人已将产品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收。提单作为产品收条,不只证明收到产品的品种、数量、标记、外表情况,并且还证明收到产品的时间,即产品装船的时间。原本,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产品和产品的情况即可,并非一定要求已将产品装船。
但是,将产品装船意味卖方将产品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实行合同的必要前提,因而,用提单来证实产品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产品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关于正当获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提单的正当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交换来提取产品,而承运人只需出于好心,凭提单发货,即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并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赞同而让转让给其他人,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正当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录产品的正当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益和义务也跟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便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蒙受损坏或灭掉,也因产品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补偿要求。
3、提单是海上产品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目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并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产品运输的根据,因此常被人们以为提单自身就是运输合同。
然而依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有经济合同应具有的根本条件:它不是两边意思表现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两边的提单条目是承运人单独拟定的;它实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承受托运人托运产品和将产品装船的有关产品运输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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