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有效证据的认定原则
时间:2023-10-05 07:30:11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但双方仍需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分别举证,并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是否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情况。

1.首先需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2.如果一方主张赔偿,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情况。3.双方应当就各自主张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问题进行分别举证。

离 婚 证 据 怎 么 举 证 ?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特别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证据有: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

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情况需要什么证据证实呢?从传统的证据来说,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一般是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

因此,为了在离婚纠纷中收集到有力的证据,当事人应该尽可能收集与夫妻感情破裂相关的证据,包括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如果有子女,子女抚养权问题可以并处理、若夫妻间存在共有财产可要求分割,存在共同债权债务可一并处理,以及离婚诉讼不涉及财产的诉讼费为50—100元,涉及财产的按比例收取,律师费按情况收取。

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因素,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与夫妻感情破裂相关的证据,包括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如果有子女,子女抚养权问题可以并处理、若夫妻间存在共有财产可要求分割,存在共同债权债务可一并处理,以及离婚诉讼不涉及财产的诉讼费为50—100元,涉及财产的按比例收取,律师费按情况收取。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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