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时,法院通常会依据法律规定将其划归房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管辖;若无法确定房产所在地,则可选择将此案交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涉案双方当事人具有自主协商权来指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但是这种约定必须遵循相关的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授权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全文3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