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诉讼是否受合同约定仲裁
在实践中,我们很少使用仲裁协议来主张代位权。
代位权的实现通常依赖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需要满足债务人未积极地行使债权或其相关附属权利,进而影响到债权人预期债权的实现这个前提条件。
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者,一般而言,都是债务人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费用买单。
这主要是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理应由债务方负责承担,而诉讼费正是其中的一部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合同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仲裁跟诉讼这两者之间可是有着明显的区别哦!首先,它们启动的条件就大不相同。
仲裁嘛,它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得先达成个仲裁协议才行,这就代表着他们自愿把自己的纷争交给了这个仲裁机关来处理。
但是咱们说的民事诉讼呢,它可就没这么讲究了,并不需要双方都同意,只要有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啦。
如果你已经选好了仲裁,那就意味着你不能再跑到法院去打官司了。
这两个机构也是完全不同的。
仲裁委员会其实是个民间性质的裁决机构,它的监管部门是中国仲裁协会,而且这里面的仲裁员大部分都是律师或者政府机构的人在业余时间兼任的。
而法院呢,它可是我们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哦。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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