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结算过程中,刘某渐渐发现市场中在庞大数量及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流转。而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限制,手中的承兑汇票无法在银行贴现,现实中又不一定能够马上流转出去,导致资金流动阻滞。
发现这一情形后,刘某就利用手中的富余资金,以扣除略高于银行贴现利率的价格,向他人收受银行承兑汇票,等到期收款。后来,刘某又发现有些企业出于节省财务成本、或者出于控制收款方资金兑现节点等目的,需要以承兑汇票实施支付。但也因种种原因限制,不能及时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此时,刘某就将收受的承兑汇票扣除一定差额后,转让给需求方。从中,刘某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差价。
此后,刘某乐此不疲。而票据流转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发现其中的需求,也开始从事相关活动,如此逐渐形成一个民间买卖(或叫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市场。
在这个民间贴现市场运行过程中,陆续发生了一些收受票据后没有支付对价,或者以小额票据变造成大额票据骗取他人钱财的事件。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予以立案追究。结果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就编者认为,基于以上事实,本案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因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涉及刑事责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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