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坐牢后出来又打架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案例】
网吧好友的偶然相遇,再平常不过的一次见面打招呼,却引发一场不可收拾的斗殴。近日,杜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聚众斗殴案进行宣判,判处方*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21时许,同案人满-兵、张-波(二人已判刑)与大-鹏一起酒后来到矿山集某网吧寻找曾经殴打过大-鹏的“乐乐”,准备教训“乐乐”一顿。此时正在上网的小硕见到大-鹏进来后,因互相熟悉,小硕便拍了大-鹏头部一下当做打招呼,满-兵以为小硕就是“乐乐”,上去就打小硕。
大-鹏劝阻满-兵,并告诉满-兵“小硕不是乐乐”。满-兵不顾劝阻依旧对小硕进行殴打,后被网吧工作人员阻止。被打的小硕给其表哥海-洋打电话说自己被打,海-洋赶到网吧与满-兵发生打斗,后被人拉开。满-兵心不甘,为了报复,便打电话告诉张-波,让他纠集被告人方-龙等人来打架。不一会,在该网吧北侧的路边,方-龙等人持菜刀和剪刀将在路边说话的被害人海-洋等5人砍伤,小硕在逃避追砍过程中摔倒,导致其右肱骨远端骨折,后方-龙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其中两名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9月15日,方-龙到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张庄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方-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系累犯。
杜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龙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后,方-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方-龙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方-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遂作出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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