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除非在特定场景下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否则在感情问题导致离婚的过程中,都无法获得离婚赔偿。
具体而言,仅当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无过错的一方才可寻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这包含两个类别:
(1)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意为在前一段婚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现象。
无论当事双方是否实际同居,或者是否举办过婚礼仪式,只要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重婚便已形成;
(2)事实型重婚,也就是在前一段婚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亦或关系)进行了共同生活,虽然并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事实上已经形成了重婚的状态。
(二)与他人保持非正常伴侣关系:
即指在已有合法配偶的前提下,与除配偶以外的其他异性建立了长期且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并不以正式的夫妻名义示人。
这种行为被定义为"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这里所指的家暴,是指行为人为达到目的,使用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可能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构成危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程度的身体和心理损伤。
(四)虐待及抛弃家庭成员:
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往往构成虐待行为。
若一家庭成员对其负有义务承担赡养、扶养或抚养责任,却不对需要其照顾的另一方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则属于违法行为,称之为"遗弃"。
(五)存在其他严重过错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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