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原来的宅基地所有者。
家庭共有关系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
家庭共有关系是指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积累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生产资料以及家庭合伙经营的财物、未分配的遗产等。属于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如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伤残、死亡的抚恤费以及赠送给个人的物品等。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性收益;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翻建新房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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