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我行调查认定,你公司自2000年6月以来,分别授权你公司杭州庆春路、宁波和福州证券营业部与当地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拆借活动。除福州营业部尚未与当地商业银行发生资金拆借业务外,你公司杭州庆春路和宁波营业部已与中信实业银行当地分支行进行过多笔拆借业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第四条“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和第九条“凡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的规定,属严重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现取消你公司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你公司只能由总部进行期限不超过1天的拆借活动,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并在交易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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