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部分市场投资者意见。现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投资者广泛征求意见。
请市场投资者于2005年12月20日之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司。
联系人:苟宇
电话:010-66195820
传真:010-88091550
电子邮箱:bondpsd@chinamoney.com.cn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就债券预发行交易(以下简称预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发行及其条件
预发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即将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而进行的一种远期交易。预发行从标的债券发行公告发布的次一工作日开始,至标的债券招标日前一工作日止。
预发行标的券种范围与远期交易券种范围相同。预发行的标的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行人在发行公告中至少列明了标的债券计划发行数量、期限、面值、还本付息方式、招标方式、中标方式、招标标的、起息日、缴款日、招标日等足以影响标的债券价格判断的基本要素。
(二)计划发行数量不少于人民币50亿元。
(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公开招标发行(数量招标除外)。
(四)缴款日与起息日相同。
(五)发行公告公布日至招标日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招标日至缴款日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上述条件确定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预发行的债券,并在发行公告发布当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布该期债券预发行的交易要素。
二、预发行的管理
预发行的投资者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远期交易的市场投资者。投资者开展预发行应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进行,预发行的合同构成形式与债券远期交易的合同构成形式相同。发行人不得以自身拟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进行预发行。
预发行的结算日为标的债券发行缴款日的当日。预发行到期应采用实券或现金方式交割。
预发行双方可按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券)。保证金(券)的提交、保管和处置方式与债券远期交易的方式相同。
预发行违约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有关约定处理。
三、预发行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预发行中的特殊情形是指:
(一)发行人取消债券发行;
(二)发行人调整债券招标时间超过3天;
(三)实际发行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量的50%;
(四)债券起息日、缴款日、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债券基本要素发生变更。
预发行的交易双方应在签订成交合同时明确约定在发生以上情形时,采用取消原有交易或采用替换券交割的方式履约。替换券是指相同的债券发行人或相近信用等级的债券发行人发行的计息方式相同、剩余期限相近的债券。
若交易双方采用替换券交割,应在成交合同中明确约定替换券范围,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替换券范围内任选一只债券交割即视为已完成合同义务,买方应接受替换券交割并进行相应金额的支付。
四、预发行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控制
发行人延迟发行、取消发行或变更债券基本要素时,应及时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书面告知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在公告发布前,发行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41号)及时向市场披露预发行的交易、结算等有关信息,加强对预发行的日常监测与分析,切实防范预发行可能存在的风险,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预发行额度计入债券远期交易有关比例控制指标。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手段操纵标的债券的预发行价格。
其他未尽事宜,按《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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