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车祸的必备知识
时间:2023-07-07 11:24:27 3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生车祸处理如下:应先报警,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对于未逃逸的交通事故,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五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作出认定。对于逃逸事故,如果发现逃逸人员和车辆,应在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发现逃逸人员和车辆的,当事人申请认定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实不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谁应该对行人不走人行道发生车祸进行负责

行人不走人行道发生车祸的负责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将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注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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