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并不是因果关系,帮助行为可以相对独立于实行行为,只是共同犯罪得以完成的次要条件。也就是说,即使在没有帮助行为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仍可以继续实施并达到既遂。因此,帮助犯只需消除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影响即可成立犯罪中止。何为消除影响?在不同的犯罪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1)事前帮助
此时,帮助犯虽然开始实施帮助行为,但实行犯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因此,帮助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及时有效地撤回其帮助,阻止实行犯利用本人提供的帮助去实施犯罪。例如,帮助犯将自己配制的钥匙交给实施盗窃犯罪的实行犯,在实行犯利用这把钥匙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帮助犯只要取回这把钥匙即构成中止,即使实行犯又利用其他工具实施了盗窃,对帮助犯也应以犯罪中止论处。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只应对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负责,对其未参与实施的犯罪不负责任。
(2)事中帮助
此时,实行犯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已经发生作用,因此,帮助犯不仅要停止帮助行为,而且为了消除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产生的影响,还必须以积极的行为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3)事后帮助
即事先允诺事后帮助的行为。事实上,在帮助犯事先答应为实行犯提供帮助时,即已对共同犯罪产生影响,只不过这种帮助在没有付诸实施前尚是一种无形帮助。因此帮助犯只要自动放弃帮助意图并向实行犯撤回自己的允诺,不再实施帮助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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