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金额需要结合自身拥有面积和当地拆迁标准计算。拆迁标准需要查阅当地的具体补偿办法,一般会在相关政府部门官网上进行公布。
每户按其居室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的执行。
1、给予补偿是指经济补偿,条件是:住户是居室窗户在冬至日原有一小时以上阳光,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不足1小时阳光,并且该住户的居室窗户处于遮挡阳光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范围内才给予一次性补偿,但被遮挡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
2、一次性经济补偿800-2000元的执行
根据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一次性经济补偿一律付给拥有户口的住户,不给产权所有者。经过补偿以后,住户变更,新住户不予补偿。
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按户计,冬至日原有一小时或一小时以上阳光的居室窗户因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全部不足一小时的,或者半数以上居室窗户大寒日也不足一小时的,属严重被遮挡阳光户,给予一次性补偿2000元;冬至日原有一小时或一小时以上阳光的居室窗户,被遮挡半数窗户阳光不足一小时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1400元;冬至日原一小时或二小时以上阳光的居室窗户,半数以下或只有一个居室窗户被遮挡阳光不足一小时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800元,其它情况按具体情况确定。
3、建设单位(含建房个人)须主动负责对遮挡现状居民楼阳光的处理
凡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楼阳光的,建设单位必须主动按规定办理。换句话说,建设单位对新建的建筑高度两倍范围内的住户要主动提前做好妥善处理工作。如未提前做工作,当住户提出遮挡阳光问题时必须负责按照规定给予解释或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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