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应当依据当事者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行为因素及其严重性,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客观分析判断,从而明确划分各相关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单个或多个当事者的行为不当而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全责;反之,若双方乃至多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则需根据他们具体的行为影响及严重程度,来明确划分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等不同层次的责任分担;当所有当事人都无法证明自身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时,便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范畴,各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刻意制造或蓄意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其他当事人都将不被追究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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