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的驾驶速度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多车道的高速公路而言,其从左侧至右侧前三条车道分别设定了不同的限速标准:
第一条车道,即小客车专属车道,其速度范围控制在每小时110至120公里之间;紧接着的第二条车道,其限速则可在每小时90至120公里之间浮动;
至于最后一个,也就是第三条车道,其速度限制区间为每小时60至120公里。
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定第四条车道特指应急车道,它与右侧道路行车道紧密相连,其宽度不可低于3米,有效长度应当大于或等于30米,以确保足够的面积供机动车辆实现临时停驻之需。
在紧急的场合下,车辆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暂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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