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法院判决婚内单方举债属于个人债务。
叶某(男)与张某(女)于2011年10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叶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叶某不服,上诉至六安市中院,在中院审理期间。原告李某以欠款为由一纸诉状将叶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二人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
叶某答辩说,2011年10月12日,即双方结婚登记后的第三天,叶某为了办婚礼和买手机,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因此,叶某认为,这笔借款是婚内发生的,应该由自己和张某一起偿还借款。张某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与张某结婚2个月不到即起诉离婚,在登记结婚之后起诉离婚之前,两人办理了世俗的婚礼,并去九寨沟旅游。旅游期间叶某为两人购买了手机,张某为两人购买了衣物。叶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张某称对此借款并不知情。因此,法院判决该借款由叶某一人偿还,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释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目前,民间借贷等案件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建议家庭对于大额举债,应由夫妻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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