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保全,申请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保全条件,另外申请保全的话当事人需要提供担保。但是起诉以后,如果法院觉得有必要,也会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营运车辆保险规定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大致可以分为运营车辆和非运营车辆,运营车辆是指车租车,货车等提供给车主本人外的营业性活动,这种运营车辆很普遍,需要法律去规范,关于运营车辆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1986年,我国出台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将公路运输分为两种,即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各种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运输被归类于营业性运输,而其他的为本单位的生产生活服务的没有产生费用结算的运输称之为非营业性运输。用于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就是我们提到的营运车辆,比如说出租车就是其中的一种。对于非营业车辆,尤其是私家车,保险公司会有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平安网销车险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但是相对于非营运车辆来说,营运车辆使用频率较高,容易超载,所以发生事故的频率也比较高,对保险公司来说,它的赔付率也是很高的,投保时的保费也相对较高。因此车主遵循营运车辆保险规定非常必要。
营运车辆保险规定其实耳熟能详,但却经常被车主们忽视。比如说第一条,要求车辆载客数和载物量不能违反规定,即不能超载;第二条,要求车主不能用运输货物的车辆运输旅客,要保障旅客的安全;第三条,要求载物车载的货物的长宽高不能违反装载的要求。这些规定即保障了车主和旅客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做到以上几点,可以说是对营运车辆车主最基本的要求。但是,这些简单的规定在我们的生活中却没有完全落实,改善这种状况不仅需要车主们的自觉,也需要社会大众的相互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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