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双方的责任和对方的伤害情况来确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赔偿标准的确定
“受诉法院所在地”指的是省级、地市级还是区县级审判实践中,在受害人居住的县或区人均消费支出高于所在省的标准时,有的法院按该县、区的标准计算。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是上一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统计数据。因而,司法解释中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应当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故对受害人居住地在一个省的,只能按该省的统计数据计算,而不能按该省内某县或某区的统计数据计算。如果受害人居住在其他省,且该省的统计数据高于受诉法院所在省的统计数据,则受害人有权要求按其居住的省的统计数据计算扶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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