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一男子因误伤他人被判刑
时间:2023-09-07 05:40:10 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过失杀人罪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刑法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过失杀人可以称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种罪行与故意杀人不同,属于过失犯罪,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刑法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自首减轻量刑处罚幅度一般在20%左右,不超过40%。刑事案件的量刑,不仅仅考虑罪名和自首情节,还会结合其他犯罪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综合认定。

常 熟 自 首 过 失 杀 人 判 刑

常熟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过失杀人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案发当天,张某与朋友李某发生争执,随后张某用水果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李某最终在医院去世。

张某的朋友和家人得知此事后,纷纷表示愿意代为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经过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的介入,张某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

在法庭上,张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他说:“我本应该阻止这场悲剧的发生,但我当时被情绪所左右,没有控制好自己。现在我终于意识到,我的错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我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深刻的歉意。”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且其悔过态度较好,因此从轻处罚。在判决过程中,法官提醒被告人要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希望他能认真改造,重新做一名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这起过失杀人案件在常熟市人民法院的审理中达到了良好的效果,既保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又起到了教育作用。同时,被告人张某也对自己的错误表示了认罪悔过,并积极采取措施,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这起案件在常熟市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了当地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稳定的一个典型。

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过失杀人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起案件既保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又起到了教育作用,被告人张某也对自己的错误表示了认罪悔过,并积极采取措施,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这起案件在常熟市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了当地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稳定的一个典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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