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1元收购公司的,在与被收购公司协商一致并且不侵害被收购公司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是合法的。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收购100股权和全资收购区别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存在很重大的区别:1、主体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要约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论哪种方式,股份的出售者都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此相连的是股份收购决策的分散型和交易的困难性。2、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唯一的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而存在。于此相连,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和公司承担,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本身未发生变化,并未丧失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3、性质不同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处于“友好”关系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并双方表面上也呈“友好”关系状态。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4、控制程度不同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公司或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而完全控制目标公司,也可以只收购的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拥有控制权下的“合资经营”。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主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依照法律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证券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公告后,履行收购协议。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方持有被收购股份时,应进行报告和公告,持有股份超过30%继续收购的,则要发出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限(30到60日)完成收购。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属于股东转让出资、股份的行为,使用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出资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中,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也要有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二、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
一、转让的客体不同。资产转让的客体为资产,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份。二、来源不同。资产来源于三个方面,即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股权则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份。三、交易的主体不同。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犯了股东权利的行为。相应地,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份,不能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侵犯。四、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同。一旦转让活动就被认为是资产转让,就应缴纳营业税,而如果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则不需缴纳营业税。五、获得的权利不同。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六、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三、被上市公司收购之后股份怎样处理
在我国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剩余股份的处理办法: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可以向收购人以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但仅限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情形。且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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