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乎法定规范的时间范围内(参考规定:独立审判3个月、联合审判则是6个月,且在此期间不应有任何延期现象),如果各当事方都表达出一致的意愿,并且法院的法官也表现出积极的调解态度和愿望,那么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来进行调解,不论是进行多轮的调解,抑或是仅进行一次调解,都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会建议当事人在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首先寻求诉前调解庭(诉调庭)的协助,让他们协助进行首次的调解工作。除此之外,在诉讼正式开始庭审之时,如果法官认为该案件的性质相对较轻,或者存在着调解的可能,他们将会主动地安排一次调解会议。
最后,当整个审理过程全部完成后,如果法官发现双方之间的争议并不是非常严重,他们会在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再次组织一次调解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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