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处理
时间:2023-09-30 00:40:08 2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以保证案件质量。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也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后,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起诉程序。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人 民 检 察 院 审 查 起 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处理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是否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如果经过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证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避免遗漏罪行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保证案件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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