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估价的原则
时间:2023-06-05 03:10:49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合同变更估价的原则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二)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三)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二、合同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三、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一般程序

(一)首先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二)填报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和变更工程量和造价等;

(三)承包商按工程变更通知令执行工程变更。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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