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号不能转让,最多只能在过户或者报废后自己在新车上申请使用原车牌号。
如果要换新车,并且想继续使用原来车牌,按照公安部10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便可:
第一,原来的车牌使用了三年以上;
第二,提出申请继续使用原车牌的时间是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
第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便可自动获得指标拿到原车牌。办理过户,只要双方携带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户需要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即可,但是车牌号不能办理过户业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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