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1、休庭;
2、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3、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
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