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宜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牟牟,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工人,住在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库区水电八局三队宿舍。被告陈某于2001年4月1日在本案中被捕,2000年4月至12月,被告陈某声称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下安溪砾石项目部工作期间与该局领导有关系。帮助宜昌三峡建设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承揽下安溪砂石项目部砂石运输业务,骗取郭*军、朱*贵、曲*新等人的信任,伪造“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局三峡砂砾工程部”公章和“周*月”私章。在与宜昌三峡建设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签订砾石运输合同过程中,以收取营业费、进场费等名义,骗取郭*军、朱*贵、曲*新等7.76万元现金。其中,2万元借给了朱*贵,其余都是铺张浪费,致使郭*军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事发后,他的家人代表受害人返还了6万元。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援引被害人的供词、证人证言、书证、扣押清单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陈某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告陈某进行处罚
被告陈某当庭供认了第三名诈骗受害人为7.76万元的事实。他辩称自己没有伪造合同并私自刻章,但在湖南两次支付杨伟38000元(现已失踪)后,杨伟负责联系并签署合同,因此他不知道合同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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