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关于连带所涉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当事人理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自主商榷:
1.坚持贯彻男女尊卑平等原则;
2.兼顾维护子女以及女方相关权益的重要性;
3.遵循有利于生活便利以及舒适度的原则;
4.严格遵守权利不可滥用原则;
5.无论何种情况下,夫妻中有一方独自拥有的财产,只要在共同的生活环境中被消耗、损毁甚至消失殆尽,那么另一方均无需为此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若协商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可选择提起诉讼,交由法庭裁决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在此过程中,法庭会竭力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文4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