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已故军人子女住房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仅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表明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在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多渠道保障的住房政策
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基本原则:
1、货币为主,实物为辅。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为主,其中最低收入等特殊无房困难群体可以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
2、市场导向,动态调整。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准入条件中的收入线标准及家庭金融资产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并动态调整;
3、严格准入,规范管理。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中增加家庭金融资产标准,强化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职住平衡。坚持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建立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加强房地产金融调控,发挥住房税收调节作用,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有力有序扩大城市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三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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