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选择主动前往执法部门自首的违法者,我们会依据实际情况给予他们适当程度的减轻或从宽量刑之待遇。如果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个案,那么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甚至可能对其免予处罚环节。
此外,如若违法者在犯罪之后自愿投案且诚实地向相关执法机构坦白交代其罪责行径,亦即所谓的“自首”行为,且在此基础上还有立功表现在身的话,那么将视情况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
至于那些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坦白自身罪责,同时还取得了重大立功表现之人,理所当然地应该享受更优惠的法律待遇,或是直接依法予以减轻乃至免于处罚。在此需特别强调一点:这里所提到的‘自首’指的是在犯罪行径发生之后,违法者能够自动投案面对执法机构或其他有权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机关,向他们全面而真实地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奉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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