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的条件是哪些
时间:2023-07-14 12:01:55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的条件是哪些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内容有哪些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6.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是怎样的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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