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兰本是江苏人,1993年6月与江苏使用证已被注销,并收回旧证,因此原告不能在已征用的土地上建房,而自己也无权对被征用的土地审批,因此原告诉称被告的不作为不成立。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辩述,我发表了自己的如下观点:
1、本案中的原告属于农业户口,她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生存居住是她的基本权利,但是她现在没有栖身之处,故其依法向被告申请宅基地造房是他们正常生活的前提。
2、生存居住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3条的规定,即便是永联村真的没有一寸土地可以使用了,那么镇政府也应该在镇的范围内为原告另行安排宅基地,来保障原告作为农民的居住问题,总不能让两原告无家可归。
在充分的事实和理由面前,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要求被告履行对原告宅基地的审批职责。后来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批给原告100平方米的宅基地。
写到这里这个案子也已经结束,阿兰打赢了这场民告官的官司也拥有了自己的宅基地。不过我还是想说几句,作为父母官的人民政府,应该处处为老百姓着想,多为民办实事而不能置百姓的利益不顾,在一边建设国家的同时也要让老百姓过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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