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经依法备案或者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和海关的注销登记证明;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
(五)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它相关文件、证件。
(六)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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