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自己约定将自己的纳税义务转嫁给他人来负担,所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税金由承租人缴纳一定是不合法的。
但是,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在内的一些合同就是这样约定的,也就是这样执行的。如果对方不同意,出租人或者房屋出卖人可以提高房租或者房价,最终的结果仍然是承租人或者买房人增加了支出。
一、土地出租交房产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土地出租是不需要交房产税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土地出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方式,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因为土地不属于房产,房产税缴纳的对象是房产,而在土地上面修建房屋进行买卖之后才会缴纳房产税。房产租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屋的承租人没有纳税义务,但在纳税义务人没有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时,房屋的使用人有代为纳税的义务。所以,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约定由房产所有人纳税,如因出租人未纳税而由承租人缴纳税款时,可以抵扣房租款,可以同时约定由出租人提供正式的发票。
二、什么是房屋出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
全文6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