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高速公路项目保险业务保源高度集中,也使得保险业务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客观上导致“市场失灵”,当前的现状需要监管部门适度的干预和引导。
(一)遏制非理性价格竞争。一是保险监管部门可委托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财产保险公司近年来承保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保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分析,考虑综合因素,测算出在新疆地区保险行业基本合理的费率水平,并在业内约定费率的浮动范围共同参照执行;或者根据保险金额大小设定标准,达到规定保额的大型建设项目,须由2至3家保险公司共保,共同出具投标书,执行统一承保条件。二是为规范此类招标业务,有必要出台大型招标业务管理办法;三是为监管此项业务今后发展动向,保险公司中标或承保后应将其中标费率情况及承保条件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二)规范经纪人佣金支付方式。建议取消保险公司按照固定佣金方式支付佣金的规定,严禁以批单退保费等违规形式支付经纪人佣金。
(三)密切关注保险招标项目经纪活动。引导保险经纪人在招标业务中应本着维护保险行业共同利益及正常经营秩序的原则,招标业务开始前应将本公司招标书或拟订的费率水平及佣金收取比例和方式等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备。同时,按季上报高速公路保险经纪业务明细表,实施动态监管。
(四)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建立保险业与高速公路保险招标管理部门的联系或协调,有必要加强行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逐步扭转近年来疆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保险业务的不利局面,引导该项业务向良性和理性方向发展,以实现“新疆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和发挥保险的社会经济补偿功能”的二者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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