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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与房产抵押的过程中,相关法规明文规定:
凡是采用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其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反之,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则其所附带的地上建筑物也将被纳入抵押范畴。
因此,假如抵押人未能遵循上述条款进行一并抵押,那么未作为抵押标的的财物将会被视作包含于一并抵押之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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