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对抗第三人效力如何?
1、在公司章程的公示方式方面,建议采纳登记和公告两种方式,登记属于被动式公开,需要第三人主动到登记部门查询;而公告系主动式公开,由登记机关在覆盖全国或相应辖区的报纸上公告,第三人可坐等信息的提供。但基于我们的法律传统和实践,宜以登记作为对抗力的决定性因素,公告可仅作为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权威信息的一个渠道。
2、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修改应当及时备案,任何第三人、不需有任何理由,均可任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但不赋予整个章程积极的对抗效力。
3、增加公司章程担保事项为法定登记事项,不打破我国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传统,赋予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经营范围例外;同时明确规定担保事项是否遵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规定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情。
5、采纳相对的消极对抗力,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促使公司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二、哪些情况下公司章程会对外发生效力?
(1)强制性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特别干预。也就是强制性法律介入或者宣示了章程的某些条款,此时公司章程就产生了对外部的约束力。
(2)以契约方式使得公司章程获得对外效力。如果公司和第三人签订合同中明确涉及公司章程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那么合同所涉的章程条款对该第三人必然发生约束力。
(3)一定的事实状态也可以是公司章程取得对外效力。例如在交易关系中,交易方(第三人)对方公司章程十分熟悉,或者有证据证明该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内容足够了解,却明知道交易公司违反章程规定而与之交易,此时即是第三人恶意,当然会使公司章程产生对其的约束力。
三、《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对抗第三人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需报送提交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第三人得经由登记机关得知章程之内容而决定是否与之发生交易关系,所以章程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同公司交易时,应当到公司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公司章程并了解公司的有关信息,如果章程已经登记,尽管第三人并未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查询,也未要求该公司出具公司章程,则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仍可以对抗第三人。
2、《公司法》第十六条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若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这无疑表明法律在提示第三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注意到章程中所规定的有权机关是谁,并对公司章程中有无限额规定负有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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