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2月1日起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将不再收取。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第一次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的维持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这种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缴纳方式要求,自申请日起满二年,不管申清人是否获得专利权,都得一年一缴,程序复杂,而且容易出错。第二次修改并于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将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缴纳方式改为:“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这一修改表明,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获得专利权,则不必缴纳申请维持费,只有在授权时才需要缴纳这种缴纳方式不仅大大方便了发明专利申请人,而且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存在缴纳专利申请维持费的问题。
一、发明专利的条文规定
1)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
2)进口权:指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5)放弃权:指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
6)标记权: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作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7)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8)如果错过了缴纳年费的时间,可以在申请日起六个月内补交,但要缴纳滞纳金。如果超过了六个月,可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补交年费和恢复费。如果已经超过了上述时间,则专利权终止,无法恢复,申请人只能对其进行改进后重新申请。
9)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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