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要求去购物场所,游客可以不进去吗?可以不进去。
新版旅游合同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
游客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游客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同时对游客拒绝权进行了明确,游客有权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为什么旅游一定要游客购物
旅游一定要游客购物不是绝对的,如以个人组织去旅游时,可以根据自己喜好是否要购买;而跟旅游团旅游时,建议去之前协议好规则即可。
法规: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在《旅游法》颁布后,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推荐《旅游合同文本》中,对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具体表现在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必须以另纸合同(或叫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而不是被直接纳入旅游行程中。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杜绝“买团”“卖团”“赌团”和“人头费”等违法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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